Compassionate and Compelling

在签证申请过程中,常会有申请人遇到,本身不满足签证申请条件,但在证明自己的情况是令人同情并迫不得已的(Compassionate and Compelling Reason)的前提下,可以豁免某些签证条款而获得签证。

3003(c) 和 3004(c) 的条款要求签证官需要确认申请人是由于无法控制的因素而成为非法入境者或成为没有实质性签证的人。

无法控制的因素必须满足两个要求:

1. 必须有导致申请人成为非法入境者或没有实质性签证的人的因素;并且
2. 这些因素必须是申请人无法控制的。
因果关系非常重要。存在申请人无法控制的因素是不够的。这些因素必须直接导致申请人成为非法入境者或没有实质性签证的人。

以下情况可以被认定为无法控制的因素:

● 需要照顾澳洲籍子女,离开澳洲申请签证将会对澳洲籍子女带来非常负面的影响(例如长期在境外等待,无法照料澳籍子女);
申请人为澳洲公民澳洲社区提供日常医保和家庭支持
申请人在澳洲患上重疾或因外力导致丧失行为能力,需要在澳洲接受医疗支持和救治;
● 及其他特殊的无法控制的情况。

以下情况则无法被认定为无法控制的因素:

申请人不知道他们是非法入境者或没有实质性签证;或
申请人误解了他们的签证有效期间;或
申请人误解了他们签证的附加条件。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移民官可以合理地假设签证持有人知道签证所涵盖的期限和签证所附的条件。如果在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签证持有人是因为特殊情况(例如代理人故意误导等,但必须提供实质证据,且另案处理。)而不知道自己是非法入境或没有实质性签证的情况下,是无法通过解释得到豁免的。

在不同的签证申请过程中,可能出现在

签证条件豁免

通常我们的签证都是带有签证条件的。 比较常见的条件有学生签证中对工作时间限制的要求,旅游签证中签证到期不可继续滞留的要求等。 通常签证条件是签证持有人必须遵守的规定,但是如果持有人可以提供「Compassionate and Compelling Reasons」的话,那么部分签证条件也是可以豁免的。

在这里「Compassionate and Compelling Reasons」被理解为:

签证持有人无法控制的情况
该情况导致签证申请人的情况出现颠覆性的变化

就这个定义来说,为了豁免签证条件的理由首先是因为不受自己控制的事情发生了,这些可以包括自然灾害,非自己造成的家庭关系变化,政策法规变化等事实;同时发生的这些事情需要对自己的情况造成颠覆性的改变。 所谓颠覆性的改变,通常指会导致自己的生活方式和节奏,生活计划全盘改变的事情。 也就是说单纯的心情不好,或者解决问题比较麻烦的情况是不算的。

举例来说,如果你的签证规定你目前签证结束之后不可以继续滞留澳洲,但如果你生病了,住院了走不了,那么你么的理由是足够的;但是如果只是你感冒了,拉肚子的,你说你要休息,这个理由就站不住脚。

COVID-19

在疫情中,如果想要前往澳洲,又不是澳洲目前规定的享受入境豁免的人群的话,那么可以申请「Compassionate and Compelling Reasons」以豁免入境。 不过目前移民局给的例子是家庭人员重病或死亡,由此可见,如果要申请疫情豁免入境澳洲的理由,那一定要是非常重要的人道主义的原因。

Partner Visa 配偶签证

在配偶签证中,其中一条针对事实婚姻的基本要求是需要关系人双方证明至少同居12个月的关系。 但是如果申请人可以向移民局证明其有令人同情并迫不得己的原因的话,这个12个月同居1关系的要求则可以不需要满足。

这些理由通常包括但不限于:

1. 申请人和配偶已经有一个小孩的 (怀孕中未出生的不算)

2. 同居关系在申请人或配偶所在的国家是不合法的

3. 申请人和配偶是在海外结婚的同性恋,但是因为区域性的法规限制而导致两人无法注册

从移民局举例来看,对于配偶签证事实婚姻关系的时间要求来看,Compassionate and Compelling Reason主要倾向于因为法律原因无法证明关系的,或者因为有铁定的事实可以完全作证两个人婚姻关系的证明的。

Resident Return Visa 澳洲返乡居民签证

对于已经持有PR的人来说,如果在过去5年内在澳洲居住的时间少于2年的话,那么申请人需要证明自己有离开澳洲很久的「Compassionate and Compelling Reasons」才能继续申请155返乡签证。

这里,对「Compassionate and Compelling Reasons」的定义包括但不限于:

家人有重病的
因工作要求离开澳洲,同时工作内容是有利澳洲的(比如:澳洲的海外派遣工作)
与澳洲公民作为夫妻一起在海外生活的
申请人或家人需要在海外接受医疗治疗的
申请人因为收到法律责任的约束不能回到澳洲的
申请人因为自然灾害原因无法回来的
申请人在等待一个重大事件发生而暂时不能回国的(比如:等待子女在短期完成学业)

移民局在审核155签证的理由的时候,重点衡量标准是:是否一个和申请人处在同一个情况下的自然人,也会做出离开澳洲的决定。 因此,对于155签证的「Compassionate and Compelling Reasons」 来说,是一个相对比较好证明的点。

Guardian Visa 学生监护人签证

学生监护人签证对于被监护人还有其他不满6周岁的后代,也需要提供特别理由以说服移民局为什么要留很小的孩子在国内,才能给予签证。 这里虽然移民局并没有对此有特别解释,但是根据移民局对其他签证中「Compassionate and Compelling Reasons」的要求,我们也可以大致判定这些理由可以包括:

在孩子的出生国因特别原因无法接受教育,所以家长一定需要离开更小的小孩子去照顾需要读书的孩子;同时对于更小的孩子,家长有安排周全的照顾
这个更小的孩子目前正在澳洲等无法让人抗拒的理由

当然,除了我们今天提到的签证,澳洲还有很多别的签证也会在特殊情况下要求我们提供「Compassionate and Compelling Reasons」以给予更多优待~如果目前在申请签证的你发现有些条件自己不是特别符合,不妨来问问爱可蒂,自己是否也能满足「Compassionate and Compelling Reason」